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08年9月1日起,全市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。
二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征后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。如有发现,请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。
投诉电话:83283100;
地址: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佛山市工商局监察室;
邮编:528000。
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二OO八年九月一日